
教育雷達|AI 協作整理・非逸帆老師親筆
孩子放學後說,今天在學校發生了一件讓他很難受的事。家長拿起手機,想立刻問清楚;老師可能正在陪自己的家人,還沒看到訊息。這是用來理解議題的假設情境。當大人都急著照顧重要的人,怎麼聯繫,才能讓問題被處理,也讓彼此留有喘息的空間?
教育部於 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布《各級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職場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,將教師非出勤時間的離線保障,以及校園面對不法侵害的預防與處理,納入同一份文件。發布日期依中央社當日報導;以下內容對照教育部署名、115 年 10 月「發文版」PDF。〔中央社,10/30〕
家長可以繼續反映問題。這份指引沒有把「傳訊息」或「提出申訴」本身,直接判定為不法侵害。值得讀清楚的,是聯繫方式、學校應承擔的處理責任,以及孩子與老師都不能被忽略的權利。
先弄清楚:它是行政指導,不是新增一條處罰家長的法律
指引第 2 頁明載其性質為「行政指導」,提供學校規劃安全措施的參考。個案涉及民事、刑事或行政責任,仍由有權機關依法調查、認定,不能只拿附錄對照幾個字,就宣布某位家長違法。
保護對象不只教師,也包括教保服務人員、職員及受工作場所指揮監督的各類工作者;侵害來源可能來自校長、主管、同事,也可能來自學生、家長或其他第三方。第 3 頁提醒,涉及性騷擾、跟蹤騷擾、就業歧視、職場霸凌等專門法規的事件,要優先依相應規定辦理。因此,「職場不法侵害」不宜全部改寫成「家長霸凌老師」,這份文件也不能替代所有校安與兒少保護程序。
教育部 10 月 7 日的官方說明,已將這份指引定位為教師支持措施之一;同日公布的解聘與考核辦法修正,則是另一組制度。兩者相關,但不能混成「新指引一出,家長檢舉就不受理」。〔教育部,10/7〕
老師可以離線,緊急的事要有別的入口
第 10 頁要求保障教師非出勤時間的休息,原則上應避免在這段時間交辦業務或進行親師溝通;但保留校園安全、重大突發事件、緊急災害應變及其他急迫公務等例外。學校應訂清楚適當的聯繫時段與緊急事件處理機制。
這裡沒有全國統一的「晚上幾點後不能傳訊」,也沒有說緊急狀況只能等老師隔天上班。對家長而言,更實際的問題是:一般聯絡用哪個管道?預計多久回覆?孩子有立即安全風險時,誰是可以即時接手的人?學校應讓這些安排清楚可找,而不是把所有責任留在一支私人手機上。
在指引公布前,公視 10 月 29 日已採訪臺北市龍安國小的做法:教師會與家長會討論聯繫安排,讓非緊急事項可以在工作時間回應。這是一所學校的實務經驗,不是全國統一時段,也不是新政策已證明有效的成效研究。〔公視,10/29〕
正常反映和持續騷擾,不能只用訊息數量區分
附錄 5 在列舉行為以前,先提醒:應依個案情境判斷,不能損及言論自由及法律保障的第三方權利。它也區分兩種狀況:要求本身欠缺正當性、遭拒後仍糾纏;或要求有正當性,但採取的手段有違法之虞。
例如第 32 頁提到密集或連續聯繫時,還包括不給合理查證處理時間、反覆提出相同要求的情境。這不等於家長為補充事實多傳幾則訊息,就自動構成侵害;同樣地,孩子確實需要協助,也不表示可以用威脅、羞辱或圍堵來逼對方回應。是否違法,仍須看完整事實與相應法律。
文件也列到以影像羞辱、威脅或騷擾,以及在網路公開個資等風險。但不能把它縮成「所有錄音蒐證都違法」或「未經同意提到姓名就一定犯罪」。留存資料與公開散布是不同的行為;個案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,須另行判斷。編輯建議是先保存與問題直接相關的紀錄,交給適當受理窗口,避免在群組公開孩子、老師或其他家庭的可識別資訊。
學校要接住問題,也不能靠指引直接處分家長
第 15 至 19 頁要求建立諮詢、申訴、應變與支持機制,處理時保障各方隱私、公平及免於報復。若涉及外部第三方、現場有危險,優先是人員安全,必要時請警政或醫療協助;不能只要求老師自行忍耐。
第 17 頁也把權限說清楚:學校對非學生的外部第三方,沒有指揮監督關係,無權強制實施調查或處分。學校仍可蒐集事證、釐清情況,並依需要由有權機關處理。學生涉及的輔導、管教與教育處置,則另循相應教育法規。
有幾個數字尤其容易看錯:第 18 頁流程圖的「24 小時」,指填寫疑似事件申訴通報表,不是 24 小時內調查完畢,也不是所有案件一律在此期限報警。第 16 至 17 頁的「宜於 3 天內成立處理小組」與「建議 1 個月內完成調查」,談的是內部事件,不能套成家長每一種申訴的法定期限。已有專門通報規定的事件,仍依該規定辦理。
孩子的權益有疑慮,家長仍然有路可以走
尊重老師休息,不等於要孩子把委屈吞下去。《教育基本法》第 8 條同時保障教師專業自主與學生的學習、受教育、身體自主及人格發展權;第 15 條也要求,權利遭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不當或違法侵害時,應有有效、公平的救濟管道。〔教育基本法〕
以國中小為例,現行《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教育事務辦法》第 6、7 條要求學校公開教學評量、輔導管教及學生救濟等資訊,也允許家長就相關事項提出建議。接獲建議後,教師或學校應主動溝通;有理由要採取適當措施,認為無理由也應說明。這些是正常參與和反映的權利,不等於已完成正式學生申訴;正式救濟仍須依學制、事件性質與相應期限辦理。〔家長參與辦法,2025/8/1 施行版本〕
《報導者》10 月 7 日的採訪則提醒,親師信任的問題還涉及調查品質與行政責任,不能只靠減少案件數來回答。這是指引發布前的制度背景,不是對 10 月 30 日定稿的評價。好的制度應讓合理反映被認真處理,也讓每一方得到有事證、有程序的回應。〔報導者,10/7〕
下一次聯絡老師,可以先把這三件事說清楚

以下是依前述界線整理的家庭溝通建議,不是指引規定的制式話術,也不是經研究驗證的介入方案:
- 先說發生什麼。把時間、孩子的描述、自己觀察到的情況分開記下來,不急著替任何人下結論。可以說:「孩子說今天發生了……我目前知道的只有這一段,想了解學校看到的情況。」
- 說清楚需要的協助與急迫性。一般問題可詢問:「方便在什麼時段回覆?是否需要另約時間?」如果有立即安全疑慮,使用學校公布的緊急管道;必要時尋求警政或醫療協助,不以私人訊息已讀與否作為唯一判斷。
- 約定下一步,也保留正式管道。詢問由誰接手、何時能得到初步說明,保留溝通紀錄。若未獲回應或涉及權益侵害,可向學校行政及相應主管機關反映,詢問適用的申訴、救濟方式;不必把先和老師私下談完當作所有事件的必要前提。
陪孩子說話時,也可以先問:「你現在最擔心什麼?希望大人先幫哪一件事?」不要求孩子反覆自證或在大人之間選邊;必要的事實釐清,應用適齡且保護隱私的方式進行。讓他知道,大人會處理,也會注意他的安全與隱私。
我們需要的親師界線,應該讓一般問題有時間好好談,緊急事情有人即時接手,真正的權益爭議也找得到公平的處理途徑。老師能休息,家長能反映,孩子的需要才不會在彼此焦急之間漏接。









